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日本公害事件痛痛病問題的最後收束――公害原因企業的責任


圖為在診察痛痛病患者的萩野昇醫師。


受汙染流域的鎘濃度已日漸回復到自然界本來的狀態,而謀求環境復原、超過860公頃被汙染農地的土壤的更換、復原作業,也在2011年完成。剩下最後的課題,也因三井金屬與被害者團體之間所達成的合意,達成解決。

◆鎘汙染與痛痛病

日本四大公害病之一:痛痛病,發生在富山縣神通川流域,由於鎘汙染而導致。針對痛痛病以及相關的腎臟機能障礙所造成的住民生命身體的損害,造成汙染的企業三井金屬礦業最近已經與被害者團體達成合意,就一直以來並非公害病認定對象的痛痛病前期症狀,也就是腎臟機能低下(カドミウム腎症)的病患給予每人60萬日圓做為救濟金。藉此,確認了問題的全面解決,三井金屬也承諾將向被害住民正式道歉。救濟金的給付對象約有五百至一千人,依照今後健康檢查的結果,人數仍有增加的可能。

◆何謂「痛痛病」與事件發展

痛痛病的發生,要追溯回1910年代,約於1911年左右,發生在日本富山縣神通川流域的一種疾病。三井金屬神岡礦業所於該流域上游開挖神岡礦山,然其排放的廢水中所含有的鎘,導致了痛痛病的發生。當地居民食用了被鎘所汙染的米,罹患骨軟化症,患者由於身體各處骨折,哭喊著「好痛、好痛」,因而此一疾病被當地的萩野昇醫生命名為痛痛病。1968年,當時的厚生省認定了痛痛病為第一個日本的公害病。與熊本水俁病、新潟水俁病、四日市氣喘並列為日本四大公害病之一。

在事件爆發之後,患者以三井金屬為被告,在富山地方法院提起的訴訟,於1971年勝訴,1972年該案件在名古屋高等法院金澤分院同樣勝訴並且判決確定。本件鎘汙染案件中原告方總共提起七次訴訟,案件經合併審理,獲得全面勝利的第一次訴訟後,三井金屬承諾對第二次到第七次訴訟的原告也給予損害賠償,第二次到第七次的訴訟才因原告撤回訴訟而告終結。最後共有196人被認定患者。

日本政府一直以來,皆認定腎臟機能障礙加重而引起骨軟化症之人為痛痛病患者,然而若僅有腎臟機能障礙,但「對日常生活尚未立即產生障礙」者,便不認定有健康障礙。在這樣的處理之下,仍然留下了這最後的課題。

◆「對日常生活尚未立即產生障礙」的腎臟機能低下

這種由於鎘汙染所引起的腎臟機能低下(カドミウム腎症)是由於鎘在身體裡的蓄積,而導致尿細管機能障礙的狀態。然而如果狀態嚴重,會發生骨軟化症,進而導致痛痛病。

關於這樣的症狀,向來被認為尚不能說腎臟機能低下會對日常生活產生有障礙或會對健康產生立即的被害。但另一方面,亦有研究結果發現,尿細管機能障礙者的死亡危險度高於沒有這種障礙的人,被害團體因此認為就此也應該廣泛地救濟,持續地要求日本政府就此加以檢討。

◆事件的最終收束與鎘汙染的土壤更換復原

1968年在日本首次認定痛痛病為公害病,到今日已經過了45年,到現在為止有196人被認定為患者,但隨著患者高齡化,目前只剩3人還在世。痛痛病的前期症狀的解決,過去一直懸而未決,因此,這次的合意,被認為是一個結束。即使說公害事件的處理已經有了結果,但也經過了相當漫長的歲月。

這次的合意案中,就75年前曾在汙染流域中居住20年以上居民中,如尿中蛋白質濃度達到一定指數以上,三井金屬則會向這些對象支付60萬日圓做為救濟,並從明年四月起開始接受申請,對象可能將有數百人。有社論即認為,如果當初日本政府可以思考較為廣泛認定公害病的可能性,那麼或許要實現對於公害被害者的救濟,就不會花上這麼漫長的時間。

在司法的層次上首次認定汙染原因企業的責任的,便是上述1971年對痛痛病所做出的富山地院判決。在獲得確定判決之後,被害居民與三井金屬締結了公害防止協定,被害居民因而得每年進入礦山調查,了解排水等狀況。結果,神通川的鎘濃度日漸回復到自然界本來的狀態。而謀求環境復原、超過860公頃被汙染農地的土壤的更換、復原作業,也在2011年完成。

日本每日新聞的社論便認為,長年以來三井金屬致力於污染防止所做的努力,建構了和被害住民之間的信賴關係,也促成了這次的合意。

◆日本的四大公害病與企業經營姿態的反省

從1960年代後期開始,由於高度的經濟成長,公害問題開始深刻化,日本首次認定了公害病。以痛痛病為首,熊本水俁病、新潟水俁病以及四日市氣喘(石化工業造成空氣汙染),無一不是伴隨著多數死者並產生國民重大的健康損害的公害事件。日本住民相繼以企業為被告提起訴訟,在法律審判上獲得勝利。在這樣的脈動與社會對公害的關心也日漸提高的情況之下,1970年的國會被稱為「公害國會」,在日本全國的地方自治體分別都制定了公害防止條例。

然而,四大公害病之中,三重市的四日市氣喘已經由於工廠排煙規制等等的措施,有了抑止的作用。但就熊本水俁病與新潟水俁病的公害問題,日本政府嚴格的認定基準則被批判為「切割捨棄患者」,還看不見全面救濟之道。可見並不是全部的公害問題都已經結束。

每日新聞的社論便指出,這次的合意書顯示出痛痛病的慘禍與致力於污染防止的經驗,有著對於地球環境對策很大的教訓與意義。並認為這樣以健康做為犧牲所得到的結果,日本人有責任與義務將這樣的教訓傳遞給世界。企業持續進出海外的今天,就環境政策優先考慮的經營姿態,更一層地被要求。

◆還給河川它們原來的顏色

而痛痛病的發展給台灣的啟示或許是,企業發展的同時,除了必須面對利潤、面對股東之外,也必須考慮環境與勞工。只有在營運時避免汙染的發生(而非避免汙染的事實被發現),或在公害發生後,徹底地找出原因、承認錯誤、救濟損害與汙染復原才是正道。

就日本而言,在關廠或停工的情況下,勞工所處的立場矛盾,一方面相對於企業,勞工會因此而有無法獲得薪資的不利益,導致期待勞工與被害住民站在同一陣線,有其困難,另一方面在過往終身僱用制的勞資關係之中,當企業的存亡等同於自己工作的有無時,企業與勞工可能會共存亡的情形也可能深植勞工心理。

台灣雖然情形可能有不同於日本之處,但是勞工身處的矛盾立場與企業、勞工、被害住民團體三方的關係等結構性的問題,仍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如果對於勞工與住民同一陣線的期待沒有可能,則除了應該參考日本勞動基準法第26條在應歸責於雇用人而停業的情況下,規定雇用人仍有支付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薪資的義務,考慮台灣是否在制度上應該以什麼樣的方式先做好勞工的權益保障的同時,期待NGO能在汙染原因的辨明、汙染的復原與防止再發的工作上,能發揮較大的作用,或許才是可行之道。

企業追求利益極大化,本無可厚非,然而不致力於釐清汙染原因、掩蔽事實、以關廠將導致勞工工作權受損為口實綁架勞工妨礙公害起因的釐清,政府就關廠或停工可能導致勞工將損失的利益沒有從制度上予以保障等等,在在都無助於汙染原因的釐清、汙染的復原與再發。

我們有什麼呢?我們有不依法行政、永遠不知道自己該做什麼的政府,沒有辦法從結構性的問題加以對症下藥,加上消耗台灣寶貴自然資源、挑撥勞工與被害住民團體、掩蓋勞工與被害住民在某種程度上都是被害者的企業,最後是已經被雨後春筍般冒出來的社會議題逼得焦頭爛額疲於奔命的市民。台灣人還有什麼呢?或許是當台灣人在追求什麼的時候,所具有極大的意志與信念。而現在,這樣的強大意志是極盡全力地發揮在利益的追求上。

或許在當台灣自然資源耗盡,可以感受到「失去了什麼重要的東西」的時候,我們發現在我們腳下的這塊土地上,已經看不到好山好水,吃不到沒有汙染的農林漁產時,已經無法逃離敗壞與汙染,或許在那不遠的將來,我們也能夠發揮這樣的強大意志,一方面學會與汙染和公害疾病所產生的病痛共存共生,一方面也能努力回復過往的好山好水。

希望到了那時,我們不會發現,有一些我們曾經有過的珍貴的事物,有再多的財富也換不回來。自然如是,民主自由亦如是。


◆島弧回顧
【公害2013.5.2】
遲來的救濟:水俁(ㄩˇ)症受害者首次由日本最高法院認定為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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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http://mainichi.jp/opinion/news/20131219k0000m070110000c.html
http://www.asahi.com/articles/OSK201312140015.html?ref=com_top6_1st
http://mainichi.jp/opinion/news/20131219k0000m070110000c.html
圖片來源:
http://www.yomiuri.co.jp/zoom/20110602-OYT9I000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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