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7日 星期二

關於集團自衛權的Q&A



編按:關於目前日本最常報導的「集團自衛權」,您是否無法理解報導中的解釋文字?朝日新聞針對此一議題,整合相關新聞,發佈了以下這篇解說簡單、容易了解的整理文章。


■集體自衛權、安全保障

Q 原本就不太清楚集團自衛權。這是什麼?
A 這是當與本國交往密切的外國遭受攻擊的時候,即便本國並未受到戰爭的池魚之殃,也有協助外國反擊的權利。

 
Q 交往密切指的是什麼?感情很好的意思嗎?
A 關係密切雖然也有同盟關係的意思,但是比起來,意思更為廣泛。舉例來說,日本與南韓並未結成同盟關係,現在雖然也無法說是感情很好的兩個國家。但是當南韓受到北韓攻擊、進而向日本求援的話,日本可以前往支援也不一定。

Q 因為像是「同盟」這種詞彙,反而更難理解了。
A 同盟就是國家之間基於共同目的,集體行動的承諾。A與B締結軍事同盟時,A受到C的攻擊,向B請求支援的話,B可以因遵守盟約而前往協助。也就是A與B相互協防的意思。日本與美國在簽訂日美安全保障條約(注〈1〉)之後有同盟關係。但是現在因為美國的原因,日本無法行使集團自衛權,取而代之的是政府在沖繩等地租借土地,提供給美軍作為軍事基地使用。 


Q 「安全保障」這個名詞也搞不太清楚。
A 「安全保障」便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以軍隊加以守護的意思。所以,安全保障條約就是為了雙方的安全,相互協防一事
 

Q 這樣的話,以後說是「當關係密切的國家遭受攻擊的話可一起反擊的權利」不就好了嗎?
A 集團自衛權一詞由於已是條約用語,比起更換說法,詳細地補充說明可能更容易讓人理解喔。

■憲法解釋

Q 個別自衛權是什麼?
A 以自己國家的軍隊防衛自己的國家。


Q 集團自衛權是什麼時候產生的?
A 是在1945年聯合國成立的時候誕生的喔。聯合國憲章第51條有明文規定(注〈2〉),其中並記載了所有國家都擁有集團自衛權的行使權利。

Q 集團自衛權在日本是何時開始成為問題的?
A 是從60年的安保條約改訂的時候開始的。1952年生效的安保條約,最初只記載了日本提供軍事基地給美國,並沒有美國協防日本的文字。單就日本提供軍事基地一事,廣義來說也有日本對美國行使集體自衛權這樣的解釋。對此,當時的岸信介首相在國會上的答辯中予以承認(注〈3〉)。從那時開始,擁有和平憲法的日本究竟是否可行使集團自衛權一事開始便有了爭議。

Q 集團自衛權不被憲法所認可對嗎?
A 是的,所以訂定和平主義的憲法第九條(注〈4〉)的解釋就成為問題。

Q 憲法解釋是什麼呢?
A 以憲法條文訂定並表示此規則。

Q 迄今的政府是怎麼解釋集團自衛權的呢?
A 在1981年確立了「雖擁有此權利但無法加以行使」的解釋方針(注〈5〉)

■武力行使

Q 武力行使是什麼?戰爭的意思嗎?
A 廣義地說,也有單方恣意進行攻擊的武力行使狀況就是了。
 

Q 類似的用語太多了,實在搞不清楚。像是「國際糾紛」、「戰鬥行為」、「武力攻擊」,這些全部都是戰爭嗎?
A 基本上來說,是的。類似的用語還有「有事」(ゆうじ)。「有事」除了戰爭前的準備階段、迫在眉睫的狀態也包含在內。舉例來說,某國聲稱欲將東京置於火海之境,開始飛彈發射的準備,這樣的狀態。

Q 「限定的」一詞也常常在新聞中出現。
A 行使集團自衛權時,並不需要符合所有條件,只需基於其中的某條件即可行使。譬如說朝鮮半島發生戰爭的時候,逃亡的日本人有可能搭乘美國的船隻。安倍首相的意思是為了守衛那艘船,集團自衛權是必要的。像這樣列舉實際的例子,以「正因為如此…所以是必要的」的方式進行訴求。

Q 政府舉出的十五個例子就是這個吧。
A 是的。但是實際推演的狀況卻不只這些喔。安倍首相在五月二十九日的國會質詢中(注〈6〉)表示,針對所有狀況皆可採取對應的選項進行準備,並且揭示了所謂「可能為日本的安全帶來重大影響的時刻(部分地行使集團自衛權是被允許的)」(注〈7〉)。

Q 那個「時刻」是由誰決定?
A 政府。

Q 這樣的話不就是什麼都可以做了嗎?
A 就是因為可能變成這樣才會擔心啊。

■如果這樣表現的話…

因為安倍晉三首相,守衛日本安全的相關想法有了重大變更。也就是說,即便日本並未遭受攻擊,為了防衛與日本交往密切的國家,安倍希望可行使以自衛隊進行戰爭的集團自衛權。因此他在記者會上表示,希望可以行使以往受到憲法第九條限制、被禁止的集團自衛權。安倍並且強調,集團自衛權的行使是由內閣所決定。對於戰爭之意僅止於防守母國的戰後日本來說,這無異是開啟了到處皆可通往戰爭的道路。安倍認為改變憲法第九條的解讀比較好。但是,僅憑內閣的判斷是否足夠呢?   

 
【注〈1〉】 美國於日本設置軍事基地,協防日本的根據為美日安保條約。其中的第五條條文為:「締約國雙方宣示,對於任何在日本管轄領域內,認定任一方所遭受的軍事攻擊危害到本國的和平與安全時,雙方將會依照本國憲法上的規定與程序,採取行動對抗共同危險」。

【注〈2〉】 集團自衛權於聯合國憲章的第五十一條登場:「對於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政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前,本憲章的任何規定不得被認為是禁止各會員國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

【注〈3〉】 岸信介首相(安倍晉三的祖父)在1960年的參議院預算委員會中,對於日本而言戰爭為何一事,做了「只限於個別自衛權的範圍」的答覆。同時並針對集團自衛權表示:「日本可將『租借軍事基地給他國,本國與之共同協防』解釋為集團自衛權。」一言以蔽之,於日本設置美軍基地一事即為集團自衛權的行使。但是針對這樣的說法,隨後內閣法制局長官則修正為個別自衛權。

【注〈4〉】 日本在憲法第九條採取了和平主義的態度:「日本國民衷心希冀以正義與秩序為基礎的國際和平,永久放棄以國權發動之戰爭、與以武力進行威嚇、以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糾紛的手段。」、「第二項 為了達到前項目的,不維持陸海空軍等其他戰力。不承認國家有交戰權。」

【注〈5〉】 對於集團自衛權的行使,政府的官方說明表現在1981年的答辯書中,確定集團自衛權的行使「超越憲法第九條的必要且最小限度的範圍,是為憲法所無法容許。」

【注〈6〉】 安倍首相在五月二十九日的參議院外交防衛委員會中,針對十五個例子回答:「一開始便以『沒有這種狀況』來加以排除的思考方式,跟『無視討厭之事』是一樣的。事前準備可以對應所有狀況的可能性及選項是理所當然的。」

【注〈7〉】 安倍首相在五月十五日的記者會中表示:「在可能對我國安全帶來重大影響的時刻,行使部分的集團自衛權是被允許的。」



文章來源:
http://digital.asahi.com/articles/DA3S11179592.html?iref=comkiji_txt_end_s_kjid_DA3S11179592
圖片來源:
http://www.jiji.com/jc/zc?k=201405%2F20140515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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