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日 星期四

遲來的救濟: 水俁症受害者首次由日本最高法院認定為患者


日本上個月(16日)出現首宗水俁(ㄩˇ)症受害者經由最高法院認定為水俁症患者的判決。一位未獲行政機關認定為水俁症患者的熊本縣女性的遺族上訴,獲最高法院判決勝訴,認定該位女性為水俁症患者。本次司法的判決將為水俁症受害者擴大救濟的管道,似乎也將對試圖以特別措施法、補償金等等政治交涉手段來解決問題的日本政府產生影響。

水俁症是日本四大公害病之一[注],發生在熊本縣水俁市。工廠排放有機水銀(甲基汞)至海中,導致食用被汙染的海鮮的居民產生中毒性的神經疾病,出現手腳的感覺障礙或視野變狹窄等症狀。1956年首次由日本官方確認發現水俁症的存在,12年後的1968年才真正確定了水俁症的發生原因。

根據1977年日本政府所訂下水俁症患者的認定標準,如果出現感覺障礙、視野狹窄等數個症狀的話,可以馬上被認定為水俁症患者,獲得賠償;但如果受害者只出現一個症狀的話,則是經「綜合判斷」來認定。實際上只出現單一症狀的受害者,幾乎未獲認定為水俁症患者。截至本案判決前為止,只有2975人獲得行政機關認定為水俁症患者,獲得1600~1800萬日幣等補償。

未能獲上述行政機關標準認定為水俁症患者的受害者,對造成汙染的企業及日本政府提起訴訟,一度形成原告多達2000人的重大問題。日本政府對於這些非患者而是「被害者」的案例,兩度試圖用「政治交涉」:一次是1995年給予260萬日幣一次給付,另一次是2009年的特別措施法,給予210萬日幣一次給付。

本次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中指出,即便沒有出現多個症狀的受害者,也應參照經驗做綜合檢討,不應排除針對個別案件做具體判斷的空間。本案的熊本縣女性,雖然只有手腳感覺障礙,但是並沒有科學證據指出只有出現手腳感覺障礙的水俁症不存在,因此判決原告勝訴。

針對此次最高法院的判決,石原伸晃環境大臣表示,本次判決未否定行政機關對水俁症患者的認定標準,並不考慮重新檢討該標準,但是將加快腳步整合出認定標準該有運用方式。

本次判決可說是法院希望日本政府在面對水俁症時不應一味急於尋求政治交涉來解決,而是應重新謹慎地面對水俁症被害的實際狀況。也展現出法院本身對於水俁症患者的認定與否有做出判定的能力。今後可能會接連不斷出現類似本案希望獲得認定為水俁症患者的訴訟。

日本經濟新聞18日的社論指出,行政機關拘泥於嚴格的認定標準,僵化的處理方式拖長了問題解決的時間,可謂責任重大。但另一方面也有聲音指出,司法在水俁症問題擴大至此前,並未發揮其引導問題解決的角色。希望將來能活用政治與行政長達半世紀的慘痛經驗所得到的教訓,尋找一條新的出路。


[注]「日本四大公害病」
日本1955~1964年間經濟出現飛躍性的成長,但是伴隨經濟發展也出現嚴重的公害問題,使日本國民健康受到威脅。最具代表性的四大公害病為富山痛痛病(鎘中毒)、熊本水俁症、新潟水俁症、四日市氣喘(石化工業造成空氣汙染)。


參考資料:
日本經濟新聞 2013年4月17日(早報)、18日(早、晚報)、19日(晚報)、松下和夫(2002)、《環境ガバナンス》、第2章。
圖片來源:
共同通信http://www.47news.jp/news/photonews/2013/04/post_20130416173115.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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