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5日 星期四

日本憲法的神奇數字


5月3日是日本的「憲法紀念日」,而日本國憲法施行至今已是第68個年頭;以下,就讓我們來看看幾個關於日本國憲法的神奇數字吧!

一、「68」個年頭

 日本國憲法共有103條,於1946年11月3日公布,並於1947年5月3日開始施行。日本憲法作為大日本帝國憲法的修正案,一開始由帝國議會於1946年6月排入議程,經4個月的審議後通過──其間有一插曲:在衆議院通過而由貴族院排入議程時,GHQ(盟軍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General Headquarters的簡稱)曾要求另外加上首相及各國務大臣均須由非軍人者擔任之「文民條款」(日本國憲法第66條2項)。而經前開程序通過之草案,在另與樞密院諮詢,且由天皇許可後,即於11月3日正式公布。

二、「3」大原理

  日本國憲法有3大原理─「國民主權」、「和平主義」、「基本人權之尊重」。關於國民主権的規定在第1條,和平主義在第9條,而基本人権則置於第11條到13條之間。
  日本國憲法前言明白揭示:「我等決意不再因政府之獨斷而致引發戰爭之慘禍,於此宣示主権在民,進而確立本憲法」、「吾人亟思於此『維持和平,並將専制與奴隸、壓迫與偏狹,永遠自世上除去』之國際社會中,占有光榮的一席之地」。此外,日本國憲法第97條更明文指出:基本人権係「人類經多年努力所獲致之成果」,「對於現在及將來之國民,更係作為不得侵犯且永久之權利,而所信賴託付之」。
 另一方面,日本國民更規定三大國民義務,分別為「教育義務(憲法第26條第2項參照,註一參照)」、「勤勞義務(憲法第27條第1項,註二參照)」及「納税義務(憲法第30條參照)」。

三、「0」回修正

 顧名思義,日本國憲法自施行以來未曾修正過。因為日本國憲法係所謂的「剛性憲法」,設有比通常法律還要嚴格的修正要件(若為法律,則須經兩院出席議員的過半數同意,方得成立。)
 反觀,發動憲法修正需經参、眾兩院全體議員的3分之2以上同意,此為為憲法第96條規定。近來安倍首相亟欲修改第96條規定一事,想必讀者記憶猶新。惟針對修改第96條規定一事,目前意見分歧;雖有部分人士認為過嚴,亦有認為「憲法不應由權力任意擺佈」的意見。

註一:此處所稱教育義務,係指監護人應讓兒童接受教育之謂。
註二:此處所稱勤勞義務,並非強制義務;衡諸立憲當時,實值戰後復興之際,帶有勉力建設之意味。



資料來源: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40501-00000014-wordleaf-p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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