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2日 星期六

認可集體自衛權行使的內閣會議決議(全文)


7月1日召開的臨時內閣會議的決議如下:

為了保全國家之存續及守護國民 需要全面地完備安全保障法制
2014年7月1日
國家安全保障會議 決議
閣議決議
我國自戰後以來,基於日本國憲法,貫徹作為和平國家的理念。堅持遵守「貫徹専守防衛(譯註:僅限遭受攻擊時使用武力)、不變成給他國帶來威脅的軍事大國、非核」三原則,透過國民兢兢業業地努力,發展成欣欣向榮的經濟大國,打造了安定富裕的國民生活。此外,我國作為一和平國家,遵守聯合國憲章,透過與國際社會以及以聯合國為首的相關國際組織合作,積極地做出貢獻。因此在國際社會上贏得了極高的評價與尊敬,今後我國也必須使自己的步伐更加穩健。

另一方面,自日本國憲法實施起至今的67年間,我國周遭的安全保障環境起了根本上的改變,,使我國面臨複雜且重大的國家安全保障課題。聯合國憲章中所揭示的理想----「聯合國軍隊」尚未實現,加之冷戰結束後僅經過4分之1世紀,因全球的實力平衡產生變化、技術革新迅速發展、大量破壞武器與彈道飛彈的開發與擴散、國際恐怖攻擊等各種威脅,亞太區域也出現問題與緊張關係,隨之而來的威脅不論在世界哪個區域發生,其影響都會直接地波及我國的安全保障。而且近年來,妨礙自由地使用及活用海洋、宇宙空間、網路空間的風險正在擴散並嚴重化中。這已經使得不論哪一個國家都無法僅守一國之和平,國際社會也正期待我國能以更符合我國國力的形式發揮更上一層的積極性功能。

政府最重要的責任在於維持我國和平與安全、保全我國存續下,守護國民的生命。我國為了因應周圍安全保障環境的變化、善盡作為政府的職責,首先便是透過健全的體制推展強而有力的外交,在國際間創造安定且易實現的安全環境,防範威脅的出現於未然,一面透過遵守國際法行動、重視依法而治,以圖和平解決紛爭的方式。

而且隨著適當地整備、維持及運用我國自身的防衛能力,強化與同盟國的美國互相協助,加深與區域內外的夥伴間信賴及合作關係,是相當重要的事。特別是為了我國的安全以及亞太地區的和平與安定,藉由提高日美安全保障體制的實際有效性、日美同盟的嚇阻力,以避免武力紛爭於未然,防止威脅波及我國,是不可或缺之事。無論在何種狀況下,為了守護國民的生命與和平的生活,同時透過本於國際協調主義的「積極性和平主義」,為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定作出貢獻,我們必須整備一套滴水不漏的因應措施,並將之化為可能的國內法制。
本於5月15日「關於再建構安全保障的法律基盤懇談會」所提出的報告書,同日安倍內閣總理大臣在記者會上表明的基本方向,至今以來執政黨內反覆協商,從政府的角度所進行的檢討,此次將遵從以下的基本方針,盡速整備為了守護國民生命與和平生活的國內法制。
1. 因應未達武力攻擊侵害的措施
(1)考量我國周圍安全保障環境日趨嚴峻,容易自承平時期或無事時期的狀態,發生更嚴重事態的風險。面臨尚未達到武力攻擊的侵害時,以包含警察機關與自衛隊的相關單位應緊密合作,分別負擔基本任務,對於各種不法行為,皆能充分因應,整備確保其因應能力乃是重要課題之一。
(2)具體而言,為了因應各種不法行為,警察以及海上保安廳等相關單位,將在基於各自的任務與權限,在緊密地合作並採取應對措施的基本方針下,提升各自的應對能力、加強包含情報共享在內的各項合作,進行檢討或整備具體的應對原則,提升反應的效率,同時加強充實演習、訓練等各種必要措施。
(3)反應時間。就提升反應效率而言,在離島周邊區域,發生來自外部未達武力攻擊的侵害,而附近沒有警力或警察機關,無法立即因應(包括因為武裝集團持有武器而無法因應)的情況時,將事先充分檢討對於自衛隊出動或在海上的警備行動,發布命令所需相關規定的適用關係,確立相關單位的共識。同時,在因應體制啟動時,為了不讓非法行為持續擴大損害,將具體地檢討能應對各種狀況,事先發佈命令或簡便手續的方法。
(4)此外,協防我國的美軍部隊遭受攻擊時,其狀況擴大到武力攻擊時,能與美軍進行緊密地合作、採取各種因應措施,對我國的安全確保亦十分重要。因此應將下列情形的對應措施法制化:平時自衛隊與美軍演習時,應假設發生美軍遭受尚未達到武力攻擊侵害時,將根據自衛隊法第95條中為防衛的武器等而需「使用武器」的想法。若受侵害的是現在與自衛隊協防我國(包括共同訓練)的美軍部隊武器,以美國的請求且有同意為前提下,為防護該武器等設備,將同樣一句自衛隊法第95條,在極為被動且限於必要而最小限度地進行「武器使用」。
2. 對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定做出更上一層的貢獻
(1)後方支援與「行使武力」的一體化
a. 所謂的後方支援,其支援行動本身並不等同於「行使武力」。舉例而言,當國際和平及安全受到威脅,國際社會基於聯合國安全保障理事會的決議,團結一致採取因應時,我國基於該決議,有對正當「行使武力」的他國軍隊,進行支援行動的必要。另一方面,在憲法第9條的前提下,過去由我國進行的支援行動,雖然與他國的「行使武力」一體化,但我國本身在憲法下,不接受進行不被認可的「行使武力」的法律判斷。因此在目前的法律下,其法律架構設定為將行動區域限定為「後方區域」或「非戰鬥區域」,至今不曾發生和「行使武力」一體化的問題。
b. 儘管在這樣的法律架構下,由於自衛隊切實的各種支援行動,國際社會對我國的期待與信賴也跟著提高。在安全保障環境更加大幅變化時,我國本於國際協調主義的「積極性和平主義」立場,為了國際社會和平與安定,有必要拓展自衛隊在支援行動上能充分發揮的空間。再者,從確保我國和平與安全的觀點來說,使自衛隊不受阻礙地行動極為重要。
c. 就政府的角度來說,在和「行使武力」一體化本身為前提下,透過持續的討論,一方面考察至今自衛隊從事行動的實際經驗、聯合國集體安全保障措施的實際情況,並非將以往自衛隊行動所在的「後方區域」或者「非戰鬥區域」的範圍,一概視為不會發生與「行使武力」一體化問題的區域。而是站在我國於非「現在交戰區」實施補給、輸送等支援行動,不是與該國「行使武力」一體化的認知上,為了能確保我國安全或國際社會和平與安定,針對行動中他國軍隊實施必要的支援,完備關於此方面的法律。
(a)對於成為我國支援對象的他國軍隊在「現正進行戰鬥行為的現場」時不實施支援行動。
(b)萬一狀況改變,我國正在實施支援行動的地方變成「現正進行戰鬥行為的現場」時,將立即在此停止並且中斷實施中的支援行動。
(2)伴隨協助國際性和平行動的武器使用
a. 至今,我國針對必要事項立法,實施協助國際性和平行動,已經超過20年。其中伴隨著武器使用的「馳援救助」或「為執行任務的武器使用」。由於該行為是對「國家以及準國家組織」所進行,屬於憲法第9條所禁止的「武力使用」,因此過去從事協助國際性和平行動的武器使用權限,皆被限定於所謂的自我保護型與防護武器等設施的範圍。
b. 就我國而言,有必要從基於國際協調主義的「積極性和平主義」的立場,朝向為了國際社會和平和安定進一步採取措施,為此,能夠充分且積極性地參加聯合國維護和平行動(PKO)等國際性和平協助行動是相當重要的。再者,在國際法上,自身國家有義務保護存在於該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然而許多日本人在海外活躍時,有著被卷入恐怖攻擊等緊急事態的可能性,在該國可以接受的同意下,能採取伴隨著武器使用以救出海外國人的措施是有其必要的。
c. 依循以上所言,我國為確保不會出現「國家及準國家組織」的敵對者,在聯合國維護和平行動等非伴隨「行使武力」,也就是除了所謂伴隨武器使用的「持援救助」及「為執行任務的武器使用」以外的國際性協助和平行動之外,在基於領域國同意下能做到救出國人等非伴隨「行使武力」的警察性質行動,將以下想法作為基礎,進行法律完備的工作。
(a)就聯合國維護和平等行動而言,在參加PKO五個原則的架構下,可以設想因為有必要取得「進行該行動的區域所屬國的同意」及「紛爭當事者對於該行動能被執行的同意」,故同意接受執行行動的紛爭當事者以外的「準國家組織」以敵對者之姿而出現的狀況基本上是不會有的。此事是能從我國過去20年以上參與聯合國維護和平行動等的經驗加以證實的。近年來的聯合國維護和平行動中,包含作為重要任務的住民保護等維持治安的狀況下,執行任務之際,在可預見超過自我保護及防護武器等設施的武器使用,特別是其行動性質上能安定地保持紛爭當事者可接受的同意是有必要的。
(b)自衛隊部隊在基於領域國同意下,在該領域國進行救出國人等非伴隨「行使武力」的警察性質行動的情況中,於領域國政府同意所及的範圍,換言之,即在該國於其領域中能維持其權力的範圍內行動的事是當然的,這意味著在該範圍內不存在「準國家組織」。
(c)針對是否安定地維持接受同意或領域國政府同意所及的範圍等事,將基於在國家安全保障會議中審查等,以內閣做出判斷。
(d)此外,對於在這些行動中的武器使用,有著發揮類似於警察值勤比例原則的嚴格比例原則的內在性限制。
3. 在憲法第9條下所允許的自衛措施
(1)為了能因應環繞我國周圍的安全保障環境的變化,無論遭遇何種情況皆能守護國民生命與和平的生活,若仍舊維持現今的憲法解釋恐怕未必能充分地應對,故我等檢討了如何解釋方才適切。檢討之際,政府的憲法解釋必須有理論的整合性與法律上的安定性。因此,在以往政府見解的憲法第9條解釋的基本理論框架內,導出能徹底守護國民生命與和平生活的理論性結論是有必要的。
(2)從憲法第9條內容的字句來看,在國際關係中的「武力行使」似乎一切禁止,但考慮在憲法前文裡所被訂定的旨趣,亦即認定的「國民的和平生存權」或憲法第13條「對於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國民權利」是國家施政上必須最被尊重的旨意,憲法第9條禁止為了維持我國自身和平與安全、保全其存續而採取必要的自衛措施實在是無法理解。另一方面,該自衛措施不過是作為因應因外國武力攻擊導致國民的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權利從根本被顛覆的急迫、不正當事態,為守護前述國民的權利而不得不做的措施得以初次被允許,為此容許在有必要的最小限度內「行使武力」。這是以往至今政府所一貫表明對於憲法第9條下例外地被容許「武力行使」的見解的根本,可說是基本的理論,其在昭和47年(1972)10月14日政府對參議院決算委員會提出的資料〈與集體自衛權和憲法的關係〉裡也明確表示著這樣的意見。
這個基本理論今後在憲法第9條下也必須維持不可。
(3)以往至今,政府一直認為在其基本理論下,「武力行使」被容許一事僅限於發生對我國進行武力攻擊的情況。但是,如此文開頭所述,由勢力平衡的變化、技術革新的急速發展、大量破壞兵器等威脅,為我國周遭的安全保障環境帶來根本性的改變,循此持續變化的情況,今後即使發生對他國進行武力攻擊,但隨其目的、規模、型態等,實際上也有可能威脅到我國的生存。
站在我國的立場,對於產生紛爭的情況,一方面盡最大的外交努力使其能和平地解決,另一方面依據基於以往至今的憲法解釋所完備的現存國內法律所採取的因應措施或是採取在該憲法解釋架構內可能的立法等所有必要的應對措施是理所當然的,但即使如此,為了更進一步保全我國存續、守護國民,期許萬全之計是有其必要的。
在其問題意識下,參照現在的安全保障環境而謹慎檢討的結果所達成的判斷是,不限於發生對我國進行武力攻擊的情況,在發生對與我國有密切關係的他國進行武力攻擊、因此威脅至我國的存續、有著從根本顛覆國民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權利的明確危險的情況下,為保全我國存續、守護國民而無其他適當的手段可以排除前述情況時,行使有必要且最小限度的實力一事是立基於以往至今政府見解的基本理論所做為自我防衛的措施、應認為是憲法上所容許的。
(4)雖然我國所「行使的武力」需遵守國際法以進行是理所當然的,但區別並理解國際法上的根據與憲法解釋是有必要的。憲法上所容許前述的「武力的行使」在國際法上是在以集體自衛權作為根據的情況下成立的。其「武力的行使」包含將發生對他國進行武力攻擊的情形作為動機而行使武力的情況,但在憲法上,其「武力的行使」不過是作為為了保全我國的存續、守護國民,亦即為了防衛我國所不得不做的自衛措施而最初被容許的方式而已。
(5)此外,儘管憲法上「武力的行使」被容許,其「武力的行使」是為了在守護國民生命與和平的生活而存在,在其前提下,追求確保民主式統制,這樣的事是理所當然的。作為政府,發生不是對我國而是對他國進行武力攻擊的情況下,在為了進行憲法上容許的「武力行使」而命令自衛隊出動之際,與關於規定於現行法令的防衛出動手續一樣,作為原則需於事前尋求國會的承認,前述原則將會明載於法案中。
4. 今後推動完備國內法律的方式
在自衛隊進行前述行動時,將基於在國家安全保障會議進行的審查等,以內閣來進行決定。包含前述手續,為了實際上能讓自衛隊進行行動,成為其行動根據的國內法就變得需要。作為政府,在以上所述的基本方針下,為徹底守護國民的生命與和平的生活,將開始製作能對所有情況做出萬全應對措施的法案,在進行充分檢討、做好準備後,向國會提出,並在國會接受審議。


資料來源:http://www.asahi.com/articles/ASG713DQGG71UTFK00J.html
圖片來源:https://www.google.co.jp/search?q=集団的自衛権&es_sm=122&source=lnms&tbm=isch&sa=X&ei=IBPBU7qWHo2JkwWM14GwBg&ved=0CAoQ_AUoAw&biw=1152&bih=620#facrc=_&imgdii=_&imgrc=EolRJkG3Ag8BFM%253A%3BeHaSeUEihtYs-M%3Bhttp%253A%252F%252Fwww.asahi.com%252Fpolitics%252Fupdate%252F0825%252Fimages%252FTKY201308250235.jpg%3Bhttp%253A%252F%252Fwww.asahi.com%252Fpolitics%252Fupdate%252F0825%252FTKY201308250232.html%3B500%3B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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