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8日 星期二

夫妻何時可「別姓」?


要到什麼時候,夫妻才能在婚後也能各自維持本姓,或任意跟隨其中一方的姓氏呢?

根據現行民法規定,夫妻必須依從其中一方的姓氏。。針對此項規定是否牴觸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近日在法院進行了審議。而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並沒有替因婚後改姓問題困擾的夫婦,提出解決的方法。自出生以來的姓氏因為結婚而改變,其影響並不小。工作上累積的成果與人脈,也可能因為改姓而付諸流水。

也有人覺得報出新的姓氏時,自己就不是原本的自己了。根據厚生勞動省的統計,有96%的夫婦是採用丈夫的姓氏,顯然改姓的負擔是集中於女性一方。雖然在職場上認同使用舊姓的情況也越來越多,但並不能完全解決問題。畢竟證件(例如駕照)上的姓與日常稱呼不一樣的話,也會因此產生許多不便之處與麻煩。五位原告都有這樣的煩惱,稍微留意的話,便會發現自己周遭的人們也很可能有著相同苦惱。

也有人選擇不提出結婚申請,但仍作為夫婦共同生活的「事實婚」。但是如此一來,就必須放棄法律上給予正式婚姻的權益,例如稅務上的扣除額、繼承權等等。兩人所生的子女也會變成非婚生子女。隨著女性勞動參與率的提高,以及家庭的型態趨向多元化,姓氏成為問題是可以想見的,必須盡早透過立法解決。

法務省在1996年,就草擬了包含夫妻自願別姓制在內的民法修正案。在該修正案當中,子女姓氏是統一跟從其中一方的。法案草擬後,執政的自民黨部分議員以「會導致家庭崩壞」、「會損壞家庭的一體感」而表示反對,導致該法案並沒有被提出。民主黨執政後也未推動此案,在過去的十七年間,該案均被束之高閣。

即使夫妻別姓,也是出自於尊重各種考量後的結果。將此視為家庭崩壞的徵兆,似乎是過度推論了。不過,本次判決也認同,民法的夫妻同姓規定,並不代表夫妻同姓是結婚制度所不可欠缺的要件,或是作為婚姻本質之一。聯合國的消除對女性歧視委員會,也對因結婚而強制改姓此一問題提出批判。大多數的歐美國家,制度上是可以自由選擇同姓或維持舊姓的。


資料來源:http://digital.asahi.com/articles/TKY201305290659.html?ref=comkiji_txt_end_s_kjid_TKY201305290659
圖片來源:
http://news.tv-asahi.co.jp/articles_img/000006174_640.jpg


註:臺灣之民法第1000條於立法之時是採「妻冠夫姓」制度,贅夫則冠妻姓,例外可由雙方約定之。於1998年在民間團體的努力下,該條文被認為違反性別平等,亦增加各種書類、證件上的困擾,冠夫姓制遭到廢除,該條修正為夫妻各保有本姓,例外可以書面約定冠姓並登記之,亦可隨時回復本姓。


參考資料:尤美女,《民法親屬篇修法運動與台灣婦女人權之發展》
http://www.scu.edu.tw/hr/document_imgs/documents/d6_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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