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 星期四

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展開關於「非婚生子女之遺產繼承權」辯論


針對民法中規定「父母結婚與否涉及小孩能繼承遺產的多寡」的法規,婚生與非婚生子女雙方在最高法院大法庭展開了辯論。

依據民法的規定,父母雙方在未結婚情況下所生的小孩,也就是所謂的「非婚生子女」至多只能分到婚生子女的一半。對於該法規,在東京與和歌山的案件中,非婚生子女的男性與女性以「該規定違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憲法精神」為由提起控訴,於10日在最高法院大法庭中,雙方展開辯論。」

非婚生子女一方的律師陳述「父母結不結婚與其子女的意願無關,卻因此遭到差別對待,是很不恰當的。隨著事實婚(譯註:指雖未辦理結婚手續,但是具有實質婚姻性質的關係)的增加等等情形,關於家庭或結婚的價值觀逐漸改變,其規定的存在意義已然喪失。」此外,東京的非婚生男性在法庭上則表示「我在童年或結婚時都曾因此感到自卑不安。不應該再有此等差別待遇了。」

對此,反方律師則說「應尊重法律上對於婚姻的規定有其合理性。國民對於家庭或婚姻的意識,也不能說有很大的變化。此案無需重新審理」。 最高法院曾在18年前,也就是平成7年,在大法庭進行審理並做出「未違憲」的判決。但此次於大法庭再度進行辯論,或有可能重新審視上次的判決。一般認為,最高法院會在今秋作出判定。如果判決該法規違憲的話,將有可能修正自明治時代以來的民法規定。

◎上訴女性表示「 差別待遇絕對是不合理的」

來自和歌山的40歲世代、提出上訴的女性,從前曾與父母及姊姊共4人一起生活。她表示在小學時,自己的父母一直未遞交結婚證書,雖然知道父親有別的妻子和小孩,但小時候並未因此承受來自周遭的差別待遇。之後,父親只留下一張「 我的財產全交由你母親處理」的便條後,就在10多年前過世了。 但是,由於便條並非是正式的遺書,所以造成遺產繼承多寡的爭議。

在最高法院的辯論後,她表示「當我知道自己只有2分之1的繼承權時,感覺到自己的價值也只剩下一半。明明父母是自己無法選擇的,卻因此遭受到差別待遇,這絕對是不合理的事情。希望最高法院能藉此機會重新審視該法規。」另一方面,反方的婚生子女表示:「我們長期忍受精神上的痛苦生活著,法律的規定是我們的心靈支柱,我堅決反對認為非婚生子女也擁有平等繼承權的說法。」

◎因為家族多樣化,民法規定已不適用於現今的實際狀況

子女的財產繼承權會因為父母結婚與否而有所差別,是來自明治31年、至今115年前開始所施行的民法規定。根據當時的資料,該規定是以「儘管要重視法律上的婚姻,但沒結婚所生的小孩也被承認有一定的繼承權」的理由而制訂出來的。其後,要求重新審思該法規的聲浪不斷高漲,除了平成8年的法制審議會曾對要求修法的呼聲提出答辯外,3年前國家也整理出民法修正案。 但是由於出現「一旦修正該法規,會使得未婚生子的情況增加」或「可能會使結婚制度瓦解」等反對意見,使得修正案至今仍無法推行。另一方面,針對該法規,包含今年5月在內,聯合國的相關委員會曾多次呼籲,希望日本能修正法律,停止對非婚子生子女等各種情形的差別待遇。早稻田大學的家庭法專家、棚村政行教授表示:「由於在明治時代未能設想到多樣化發展的現代家庭,使得法規無法適用於現今的實際情況。以父母有無結婚這種與小孩意願無關的理由,而損及小孩繼承權,我想已經是不能容許的事了。」

◎因規定而產生的差別待遇
另一方面,針對最高法院的辯論, 為改善非婚生子女面臨的差別待遇問題所組成的「mnet・ 民法改正情報network」理事長坂本洋子表示: 「 因為法律對遺產繼承權有差別待遇,也會導致『非婚生子女在社會上遭受到差別待遇,這也是沒辦法的事情』此一社會認知的產生。如果最高法院能判決該法規違憲,那應該對普及『 無論父母結婚與否,其小孩都是平等的』的意識有所幫助。」


新聞來源:
http://blog.sato501.com/?eid=1083151 
http://www3.nhk.or.jp/news/html/20130710/k10015940491000.html
照片來源:
http://www.ikuji-ganbar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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