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勞權律師對女主播內定遭到取消一事之看法 ──以法律觀點徹底解讀特例的官司


戸舘圭之(律師)

  希望撤回遭到取消的內定,女大學生控告了日本電視台放送網——。11月14日的這場官司吸引了極大注目。根據新聞報導,東洋英和女學院大學4年級生笹崎里菜小姐(22歲),原已獲得日本電視台主播職務的內定,預定在2015年進入該社。她有在銀座某小型俱樂部從事女服務生的打工經驗,主動向公司的人事部報告此事,然而日本電視台卻以「不適合擔任被要求具高度清廉性的主播」為理由,取消了其內定。

● 日本電視台單方取消內定

  遽聞笹崎小姐最初遭到日本電視台脅迫,令其自行辭退內定,但她並未聽從此令,因此遭到取消內定。笹崎小姐對無法接受如此結果,因而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11月14日,在法院進行第一次的口頭辯論,下次預定於2015年初上旬進行。

  雖然此案最終交由司法來判決,但是,大學生就職活動中所謂的「內定」,在法律上究竟是什麼定位?筆者於此,藉此案例來思考看看。

  即將自大學畢業的社會新鮮人的學生,大多於在學期間便開始進行就職活動,接受採用考試,通過考試後,便會收到來自企業的採用內定通知。此即為「內定」、「採用內定」。透過上述的方式,企業可確保想錄取的人才;學生也可因獲得志願公司的內定,而不須再進行其他就職活動,專注於僅存無幾的大學課業。就此次的案例來說,站在日本電視台的角度,藉由內定笹崎小姐,有著讓笹崎小姐無法前往敵對電視台等的其他公司工作的優點。另一方面,對接受內定的學生來說,依據內定通知,便無法再去他處進行就職活動。取消內定,亦是斷絕了以畢業新鮮人身分就職的可能性,茲事體大。因此,取消內定也時常出現官司糾紛的案例。

勞動者被企業採用的過程大抵如下:

①招人.募集
②應徵(提出履歷、必要文件等)
③採用考試、面試等(採用選考)
④採用内定(交付內定通知書、提出誓約書等)
⑤進入公司(進入公司典禮、交付任免文件等)
⑥試用期
⑦正式採用
 

  在其過程中,若至⑤進入公司的話,無疑可視為勞動契約成立,企業也必須遵循勞動基準法和勞動契約法等法規,無法簡單地辭退勞動者。

● 即便只是「內定」,勞動契約也已成立

  另一方面,在此次案例中,爭論點之一的是在④採用内定的階段,勞動契約是否也可視為已成立。採用內定的方式等等,依據不同企業,有各式各樣的形式。雖然每個案例各有其不同狀況,但是一般來說,許多企業的採用內定是當企業發出採用內定通知後,學生便必須提交寫有進入該企業工作等內容的誓約書,依情況不同,也有作為入社準備而必須參加的研習等義務的狀況。在這種狀況下,學生與企業之間,在採用內定階段,勞動契約就已成立,這樣的思考是比較普遍的。「因為尚未正式進入公司,所以勞動契約還未締結,因此企業應該可以自由地取消內定。」可能也有這樣看法。但是,當內定關係出現時,通常認為接受內定者與公司之間已產生法律的約束力。

  最高法院也在關於某企業的採用內定的審判中,承認依照採用內定通知而勞動契約成立一事(大日本印刷事件,最高法院昭和54年[1979年]7月20日判決)

  此種情況的勞動契約,時間起始於畢業後,且企業保有在一定的情況下可解約的解約權(附註開始執行日期、保留解約權的勞動契約)。依前述的流程看來,在企業保留有解約權的這點上,便已與⑥試用期是同樣待遇的情形了。承上,雖言內定,但勞動契約已被視為成立,在這樣的情況下,企業方面若要取消內定,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便無法被認可。那麼,取消內定的案例是什麼情況呢?

  雖然有點專門性,在此引用最高法院的判決內容如下:「以內定採用時無法知悉的事實、或是無法期待知悉的事實,作為取消內定採用的事由,參照解約權保留的意旨與目的,以客觀上依社會通念可被肯認為是合理的事由為限。」(大日本印刷事件,最高法院昭和54年[1979年]7月20日判決)

  像這樣,最高法院對可以取消內定的情況加以限制。一般來說,所謂取消內定被認可的情況,像是如無法取得學分而無法如期畢業、健康狀況明顯惡化而無法負荷就職勞動、內定時提出在採用之際謊報重要事實等情況,客觀上被視為是合理理由的。

● 無法以抽象理由加以取消

  舉例來說,僅以「不合乎公司風格」、「印象不佳」等抽象理由來取消內定,是不被允許的。在上述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例中,雖然公司以「gloomy的印象」(陰沉、陰鬱的印象)作為取消內定的理由,但被判定為無效。當然,在採用階段,企業以原則為由,有自各式觀點進行採用選考的自由,將「不合乎公司風格」、「印象不佳」等理由作為選考基準之一,而不予採用的事亦是被允許的,此行為不太說是違法。(採用的自由)但是,當發出內定通知,並且通知內容相當於雙方已締結勞動契約的情況則另當別論。企業在做出採用勞動者的約定下,便受該契約所拘束,只要沒有正當的理由,就無法解除該契約(解雇)。換言之,就算想辭退對方,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便無法辭退對方。一般來說,採用內定被視為已有勞動契約約束力的情況較多,故與單單是不採用的情況有所不同,這一點希望大家能注意。

  取消內定變成無效的情況時,作為勞動者的地位就會被承認。再者,以違法取消內定作為理由而提出損害賠償也是被認可的。在此次的案例中,以曾經在銀座的俱樂部從事過女服務生的打工經驗作為理由、而取消內定一事,是否可客觀地被認定為合理之舉;在一般常識上是否被認為適當,將成為此次爭論的焦點吧。

文章來源:
http://toyokeizai.net/articles/-/53644
圖片來源:
http://www.bijogoyomi.com/bijo3/index.php/2012/07/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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