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日本眾議員大選評論:解散眾議院是憲法上重大的問題


郷原信郎(律師、關西大學特任教授)

安倍首相決定解散眾議院、於今年12月14日舉行總選舉的消息不斷被報導。明明沒有應該詢問民意的重大政治課題,卻在任期一半時解散由自民黨與公民黨占壓倒性多數的眾議院,此事在常識上實在無法理解。不僅如此,此次的解散從憲法賦予內閣的解散眾議院權力的面向來看,也有問題。

憲法上的內閣的解散權根據

由內閣解散眾議院一事是僅限於根據憲法第69條在眾議院通過內閣不信任案的情況,還是在前述以外的情況也被允許,從以前以來便被當作憲法上的爭論點。

單純地來看憲法的規定的話,憲法第45條將眾議院的任期訂為4年,但因為對抗內閣不信任案而被當作其例外的解散眾議院為第69條所認可之故,因此解散眾議院應該只限於第69條所規定的情況才對。與憲法草案有著關聯的GHQ似乎也是採取解散眾議院僅限定於第69條所規定情況的解釋,成為現行憲法下第一次的眾議院解散,即1948年所謂朝野合謀的解散是由在野黨提出內閣不信任案,在眾議院形式上地通過該案,採取了「依第69條所定事由的解散」這樣的方法。

在日本,其後出現在野黨方面要求提早解散的政治狀況下,也在實務上不採取限定解散事由的思考方式,使得1952年第2次眾議院解散並非根據第69條,而是根據規定了天皇的國事行為的第7條以進行的。

因為該次解散而喪失議員寶座的苫米地議員主張該次解散違憲,提起了要求議員年薪的訴訟,對此,高等法院認為不依照第69條而依照第7條所進行的眾議院解散為合憲,最高法院則採用所謂的統治行為論,對於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國家行為即便在法律上能夠做出判斷,那也是在法院的審查權以外的範圍,以該判斷應交由政治部門或國民判斷而不進行違憲審查,駁回了上訴,有此前例後,不依照第69條而依照第7條所進行的眾議院解散則被慣例化。

在各先進國家的議會解散權

但是,內閣無條件地被認可有議會解散權一事是絕對沒有的。即使在各先進國中,也幾乎沒有認可內閣有不具制約的解散權的國家。

在與日本同樣為議院內閣制的德國,由內閣所進行的解散也僅限於在議會被通過不信任案的情況;就算在法制度上內閣被認可有自由的解散權的英國,因為成立「議會任期固定法」,由首相進行解散的權力行使也變成被封印的狀態。

無理由的解散是「內閣解散權的脫軌」

原本在議院內閣制下,內閣是基於議會的信任所成立並存在的,未表明不信任內閣的意思而把作為內閣本身信任根據的議會解散一事,等於讓內閣本身的存在基礎喪失的行為。如果是預算案或是外交.國防上重要法案遭到否決的情況般,發生實質上與來自議院對內閣不信任同樣的事態也就罷了,除此之外的情況也無限制地認可解散一事則脫離了作為解除內閣與議會對立的方法而存在的議會解散權的目的。

現行憲法規定眾議院議員的任期原則上是4年(第45條),在條文上,作為例外的眾議院解散則被限定於第69條內閣不信任案被通過的情況。然後,直接徵詢國民意見的國民投票除了提議修改憲法的情況下的特別國民投票(第96條)外不被認可。從這樣的規定來看,應該解釋為內閣透過解散信任內閣本身的議會向國民尋求信任的事,原則上憲法是不認可的。

不僅在第69條的情況下,被視為基於憲法第7條的眾議院解散能被認可的理由是在產生新的重大政治性課題的情況,或是政府.執政黨打算根本性地改變基本政策的情況等,有著徵詢民意的特別需要時方才合理,並非被解釋為認可內閣能進行無限制的解散。

現在的安倍內閣是在前年的年末大選中大勝,受到國民的支持,以獲得眾議院壓倒性的多數下被信任而成立的內閣。只要在沒有發生安倍政權失去眾議院信任的事態,或是產生應該徵詢民意的重大政治課題之下,讓眾議院議員做完該任期應是國民的意思才對。

此次,被說是安倍首相做出決斷的此時間點的眾議院解散若不具有應徵詢民意的重大政治上爭議點,主要判斷為因為現在是為了維持今後4年安定的政權的最佳時機而進行解散的話,那實質上便與規訂了眾議院議員任期的憲法第45條,以及視為例外而認可眾議院解散的憲法第69條的旨意相違背。

侵害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眾議院解散

加上前述所言,若在現在這個時間點上強行進行眾議院解散的話,將會產生另一個憲法上重大的問題。該問題是指違反法律之下人人平等、處於「違憲狀態」而國會卻不在合理的期間內進行更正,在最高法院也被認定為違反憲法的「眾議院定額不均衡問題」。上回眾議院選舉之際,由三個政黨共同同意而削減國會議員定額數所帶來的定額不均衡,對其的根本性更正應該是至少在下次的總選舉前進行非進行不可的必要事項。對於此點,僅僅以「0增5減」更正了極端的不均衡,而未進行任何根本性的修正,在任期還剩2年以上的此時反而進行解散眾議院、舉行總選舉一事可說是大大違反憲法的要求。

如果安倍首相在現下強行解散眾議院的話,則脫軌於內閣被賦予的解散權,並且也違反了更正國會定額的不均衡、企圖達到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憲法上重要義務。

至今最高法院對違憲審查顯得極度地消極性,對國家的重大違反憲法也以統治行為論來迴避判斷,因而對於「首相違反憲法」進行司法上的救濟也難以期待。承此,如果在解散眾議院並進行總選舉的情況下,國民所剩下的手段就只有在充分地認知到「首相的重大違憲」下,進行投票而已了。

「對安倍經濟學的信任」的謬誤

在有著如此憲法上重大問題的眾議院解散被強行進行的情況下,安倍首相將會把所進行的總選舉定位於向國民探詢「對安倍經濟學的信任」的選舉吧。雖然不必多說也可以知道那並不等於依據憲法第7條進行眾議院解散所正當化般的「應徵詢民意的重大政策課題」,但另一個大問題是,現在這個時間點上,將「安倍經濟學」如多數的媒體論調一樣給予好評真的適當嗎?

此處要說的第一點與日本銀行的追加金融緩和有關係。現在這個時間點的「安倍經濟學的好評」是被10月31日日本銀行黑田總裁發表追加金融緩和而帶來「急遽的日圓貶值、股價高漲」的狀況所巨大地影響。

該「急遽的日圓貶值、股價高漲」是安倍政權出發以來一直被強調至今的象徵性經濟現象。但是,其金融緩和是在作為被保障於政府干擾之外而具有獨立性的中央銀行的日本銀行所進行的政策決定會議上,由總裁、副總裁2名,以及審議委員6名,合計9名所評定議決的結果,其結果是以5人贊成、4人反對的多數決方式所決定下來的東西。該責任應由獨立於政府之外的日本銀行負起,其本身並不應該被當作是由安倍政權所作成政策的評價對象。

其二是「急遽的日圓貶值、股價高漲」在現在的時間點上給國民生活帶來如何的影響,以及國民是否正確地認知、理解其影響的問題。

日圓貶值有著因輸入品物價上升而壓迫到國民生活的壞處,另一方面,也有企業業績上升因而使股價上漲而帶給國民在經濟上的好處。

問題是其「企業業績的上升、股價高漲」的內容物。

首先是企業業績方面,隨著安倍政權出發後的日圓貶值而帶來的企業業績上升,其大部分是海外事業的收益隨著日圓貶值、在日圓基礎上膨脹所帶來的。如果對美元貶值30%的話,隨之以美元所獲得的海外事業收益將因日圓為基礎增加30%。日本企業因為是以日圓基礎支付總公司經費或是國內的人事費,所以海外收益的部分使總收益增加是理所當然的事。

此外,股價高漲方面,其內容物也與自「日經平均指數睽違7年之久站上新高」等新聞報導標題所接收的國民的印象有著相異之處。

自10月31日,日銀的黑田總裁發表追加緩和之後,日經平均指數至上週末為止上漲到1,800多日圓。其所上升貢獻的部分則極端地偏向一部分的超高價位的股票。股價4萬4千多日圓的Fast Retailing與股價2萬多日圓的FANUC該2支股票的日經平均指數貢獻部分就上升450日圓之多(筆者試算)。日經225的上升部分中約有4分之1皆是該2支股票所造成的。當然,如此超高價位股票對小戶投資者來說是無法伸手可及的。買賣單位以100股計算,因此如果要買的話,Fast Retailing需要440多萬日圓、FANUC需要要200多萬日圓的資金。那是與利用NISA(小額投資非課稅制度)進行股票投資的平民幾乎無緣的股票。

日經平均指數上升僅是賴於如此偏差的股票,然資金跑掉的速度也很快,稍有一個甚麼,也有急遽下跌的風險。那可說是對平民而言難以出手的「股票上漲狀態」。

即使企業業績上升,也不會與加薪產生關聯,股價上漲對平民所持的股票影響有限,因此大多數的國民實際上無法感受到日圓貶值的好處。儘管如此,媒體上一旦連日報導「日圓貶值.股價上漲」,則陷入一種沒有享受到其所帶來的好處的人只有自己這樣的錯覺。

在這樣的情況下,安倍經濟學能被正確地給予評價嗎?倒不如說,等到日銀的金融緩和與政府的經濟政策能妥善地調和,日本經濟的回復軌道變得鮮明,「日圓貶值.股價上漲」能在真正的意義上與國民的經濟利益連結上的時候,才有可能作出真正的評價吧。

在現在這個時間點上透過解散、進行總選舉來尋求「對安倍經濟學的信任」一事上,可以說是存在著很大的問題。

新聞來源:
http://www.huffingtonpost.jp/nobuo-gohara/dissolution_b_6169640.html
圖片來源:
http://www.fnn-news.com/news/headlines/articles/CONN00281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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