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3日 星期日

日本新勞動契約法與大學勞動現場的法律問題


圖:遭到關西學院大學拒絕續約的定期契約職員,抗議校方違法不續約

日本的大學勞動現場與台灣相似之點甚多,近年來的學術資本主義與大學法人化的潮流中,大學校園內充滿著多元型態的雇用模式,舉凡大學的行政與教學單位、乃至附屬於大學的各式研究機構中,包括研究員、博士後研究、非專任教師、系所職員、乃至研究生助理(日本實務上普遍承認學生在校擔任TA、RA等助理工作時,係屬於非典型雇用的一種,所以學生助理當然具有勞工身分、且依法應加入勞保、並當然具有參與勞資會議代表選舉之權利),多數係以「定期契約」雇用的型式在大學中從事勞動。2012年8月,日本國會通過修正勞動契約法,新法將於今年4月1日上路,定期契約的法律規範將出現大幅度的變革,勢必將對於存在多數定期契約雇用勞工的日本大學勞動現場帶來極大的衝擊,本文將先在上篇簡單的介紹日本勞動契約法的修正內容,並進一步於下篇針對大學勞動現場的定期契約雇用可能出現的問題作簡單的介紹。

※日本勞動契約法修法:定期契約雇用將以五年為上限

日本早在2003年修正勞動基準法時,即增加了「定期契約」的期間以「三年」為上限的規定,然而在實際的勞動市場中,與雇主訂定定期契約進行勞動的勞工,多半在契約期滿後因雇主的要求而與之反覆重新換約。根據統計,目前的日本勞動市場中,約有22.5%、約1200萬的勞工屬於這種長期處於不安定雇用狀態的定期契約雇用型的非典型勞工,這種企業濫用定期契約,而造成日本勞動市場普遍的非典型雇用所導致的不安定雇用、工作貧窮與失業等事例,已經在日本社會造成許多極為嚴重的問題。

因此,日本即將上路的新勞動契約法,便修法明確規定此種受「定期契約」雇用的勞工,若曾經有過一次以上的契約更新(期滿後換約),並且前後所有契約相加總後累計超過五年時,則勞工可以在契約期間中,隨時向雇主申請將定期契約轉換為不定期契約(即正式的長期雇用),並且該不定期契約將在當下的定期契約期滿後隨即生效。也就是說,將來以定期契約受雇於同一雇主的非典型勞工,在工作滿五年的情形下,將可與雇主訂定不定期契約,而擺脫非典型雇用的不安定狀態。

※定期期約約滿不續約終止法理的法定化

此外,日本這次的定期契約修法,也進一步將過去日本最高裁判所作成關於定期期約約滿不續約終止的判例法理納入法律明文中:過去最高裁判所作成的判例主張,當定期契約經過不斷反覆更新而實質上已經與不定期契約無異的狀態時,或者當定期契約期滿,而對於今後繼續雇用該勞工得認為具有合理的期待時,雇主若不存在客觀上合理的理由、且在與社會觀念不相當的情形下拒絕續約的話,則雇主此拒絕與勞工續約的行為將會無效,也就是勞工將可以自動更新契約,繼續與雇主維持僱傭關係。

※不合理的勞動條件差別待遇禁止條款

最後,為了削減定期契約的非典型勞工與不定期契約的典型勞工在勞動條件上的差別待遇,日本新勞動契約法加入了差別禁止條款,禁止雇主對定期契約勞工的勞動條件與不定期契約勞工的勞動條件進行差別待遇。


資料來源:
日本厚生勞動省
http://www.mhlw.go.jp/seisakunitsuite/bunya/koyou_roudou/roudoukijun/keiyaku/kaisei/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